
第一章 财务负责人岗位
第一条 财务负责人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二条 认真贯彻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严格遵循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如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条 根据本单位的发展规划、业务工作计划和上级下达的各项控制指标,按年度编制各类财务计划、预算,并组织实施。同时加强预算分析,及时提供信息,调整预算,加强业务收支管理。
第四条 按有关规定,严格审查应交纳的税金、公积金、养老金、失业金、医疗保险金等款项,并督促及时办理交纳手续,做到按时、足额上交。
第二章 出纳岗位
第一条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按照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对一切货币资金收、付凭证进行认真复核,对不符合规定的收、付凭证有权拒绝受理或退回要求重制。
第二条 遵守现金保管有关规定,确保库存现金安全。不得用白条抵库,不得挪用资金。遵守现金库存限额的规定,超过库存限额部分的现金及时存入银行。
第三条 保管和使用好有关印章和空白支票、空白收据。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严禁签发空头支票;对填写错误的支票必须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并保存;支票遗失要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对空白收据要妥善保管,并认真按规定办理领用、注销手续。
第四条 及时确认记录收付款凭证,核对帐面余额与库存现金,按照规定管理好银行存款,每月与银行对帐,保持双方余额的一致,未达帐项要及时查询、清理。
第五条 认真完成财务负责人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