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正风肃纪,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带头遵纪守法,安全文明驾驶,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涉及酒驾醉驾违法行为的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了严肃问责,现将6起酒驾醉驾违纪违法典型问题通报如下:
1、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主任科员王万生酒驾问题。2019年8月28日00时25分,王万生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新M996WS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和静镇团结西路团结小区门口路段时,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血液检测,王万生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7mg/100ml,属醉酒驾驶。2020年5月18日,和硕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王万生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7000元。2020年3月23日,王万生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2、县政协办公室二级主任科员早日格提酒驾问题。2016年8月28日21时许,早日格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新MM0239小型轿车,行驶至和静县和静镇友好路段时发生事故,被和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血液检测,早日格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65mg/100ml,属酒后驾驶。同年10月9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早日格提作出行政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2020年3月23日,早日格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巴伦台镇人大主席尼木格尔酒驾问题。2017年6月25日14时许,尼木格尔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新MV6115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和静县天鹅湖北路加油站路段时撞坏公路隔离带。事故发生后,被和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血液检测,尼木格尔血液中乙醇含量为42.3mg/100ml,属酒后驾驶。同年7月19日,和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尼木格尔作出行政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2020年3月23日,尼木格尔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县第三中学副校长翟志永醉酒驾驶问题。2019年8月9日04时45分,翟志永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新MZY223的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和静县巴音北路新城时代门前路段时被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血液检测,翟志永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mg/100ml,属醉酒驾驶。2020年5月10日,和静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翟志永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0年5月17日翟志永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5、克尔古体乡党委副书记赵勇醉酒驾驶问题。2019年12月19日02时55分,赵勇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新M9092C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和静县友好路天富花园小区入口路段时,被和静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血液检测,赵勇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4mg/100ml,属醉酒驾驶。2020年3月31日,和静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赵勇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20年4月5日赵勇受到开除党籍处分,2020年5月17日,赵勇受到开除公职处分。
6、和静县公安局(事业岗)辅警依力阿木江·乌斯曼醉酒驾驶问题。2019年8月12日02时许,依力阿木江·乌斯曼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新M03A51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和静镇团结西路人寿保险公司前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巡逻民警查获。经血液检测,依力阿木江·乌斯曼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mg/100ml,属醉酒驾驶。同年11月29日,和静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依力阿木江·乌斯曼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0年3月12日,依力阿木江·乌斯曼受到开除处分。
“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是每位公民应当恪守的法律底线,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更应模范遵守。党员干部醉酒驾车,严重危及公众安全,是漠视群众利益问题的典型表现,不仅触犯国家法律,更为党的纪律和规矩所不容。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要切实从典型案例中汲取教训,自觉摒弃特权思想,杜绝侥幸心理,带头遵纪守法。
全县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抓早抓小,举一反三,强化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公安机关要加大对酒驾醉驾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涉及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继续保持高压态势,持续释放全面从严治党的强烈信号,驰而不息纠治“四风”,营造风清气正、安全和谐的社会氛围。
中共和静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6月3日